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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3年起,福州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主要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

  三、试点准入条件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

  2、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农产品;

  4、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非进口农产品;

  5、提供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6、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从事农产品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四、试点准入农产品检测项目

  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农质安发〔2007〕6号)、《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3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检测。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局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种植源头质量安全监管,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2、加强对蔬菜种植户生产投入品的监督和指导;

  3、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建设;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对属于我市种植养殖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追溯查处;

  5、加强“瘦肉精”残留监控;

  6、做好生猪检疫工作;

  7、加强对县(市)区农业部门指导;

  8、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加强监控;

  9、做好农产品的抽检工作,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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