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2013年起,福州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主要新鲜蔬菜、猪肉、水果、水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
三、试点准入条件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
2、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进口农产品;
4、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非进口农产品;
5、提供农产品产地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6、超市、仓储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等从事农产品销售、储存的市场主体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四、试点准入农产品检测项目
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检测项目确定原则》(农质安发〔2007〕6号)、《关于调整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必检项目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3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检测。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局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种植源头质量安全监管,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2、加强对蔬菜种植户生产投入品的监督和指导;
3、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建设;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对属于我市种植养殖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追溯查处;
5、加强“瘦肉精”残留监控;
6、做好生猪检疫工作;
7、加强对县(市)区农业部门指导;
8、要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加强监控;
9、做好农产品的抽检工作,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