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每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财力、投资规模及方向,会同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等;
(三)预备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确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