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是学生等重点人群密集的场所,容易发生结核病的爆发流行。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等,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机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