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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十八)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依法处置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九)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使用性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接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供水、供电部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函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二十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评及责任追究

  (二十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由市、区查违办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为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如果罚分总数为12分以上(含12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

  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查违办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四)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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