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议保留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的函
(赣司计字[2010]31号)
省财政厅:
一、根据《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
十条有关规定,我厅依法成立了省法医学(含精神病学),涉诉资产价格两个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在省内重新鉴定、疑难复杂案件等方面提供了科学、权威、公正的鉴定结论,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根据《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