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通知要求,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行为,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各族群众食用安全肉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养殖和屠宰、肉品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肉牛、肉羊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委要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委、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