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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 以下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下级机关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纪检监察或信访部门受理或已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或已进入法定程序并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已作明确答复的。

  第十条 投诉人可通过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时应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名称及被投诉人姓名,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

  第十一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投诉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应予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投诉途径。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投诉事项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受理投诉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诉事项较为简单、须被投诉人主管部门立即处理的,通过“三方通话”方式由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二)属于对市直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倾向性问题的投诉,须直查快办的,由太原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办理;
  (三)对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对受理的投诉事项,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时办理的,应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投诉案件办结后,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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