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原则。努力增加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数量,优化接收学校布局布点,统筹做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工作。
四、 分配及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城市范围内公办中学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初中,实行中小学相对就近、按小学毕业生户籍、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升初中办法。
2.非本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学生不得择校。
3.户籍、住址分离的小学毕业生,视具体情况可由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生不得择校。
4.因区公办初中学校容量不足、难以满足本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区公办初中计划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5.加强小学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核管理,严禁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择校分配外县(市、区)学生。
6.各县(市、区)农村小学毕业生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直升本乡镇初中就读。
7.办有初中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本单位职工子女毕业生一律升入本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非本单位职工子女,经监护人申报、接收学校同意,可升入企事业单位所属初中,享受该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8.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正式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分配公办初中学位。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具备“四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监护人流动人口婚育证,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监护人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的外来人口小学毕业生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2.外来人口子女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安排公办初中学位。
3.办有初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在本单位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子女到本单位所办初中学校就读。外来人口子女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地、本单位学生同等对待。
(三)两所外国语学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