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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会展办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开展45日前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的信息告知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八条 会展活动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场馆,并尽量在场馆内举办。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活动开始前,举办单位应与会展场所管理方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在与活动参与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十条 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期间对会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会展办报告。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必须提供投诉处理服务,并在活动手册或会展活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市会展办、公安、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30日内,举办单位将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统计数据报表报到市会展办。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因故变更会展活动的名称、主题、范围和举办的时间等事项或停办会展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活动参与方,报告市会展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变更、停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商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进行会展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

  (二)盗用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办展;

  (三)骗取参会代表、参展商参加活动的费用;

  (四)虚报冒领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

  (五)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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