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同一场馆、场地举办同一类型的会展活动,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市会展办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知识产权等单位,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并统一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会展办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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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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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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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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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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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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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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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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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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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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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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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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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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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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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层次
| 地级( )
| 省级( )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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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规模
| 1、展览类:预设展位( )个。其中,市外( )个,国外( )个。预计展出面积( )平方米;
2、会议类:参会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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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办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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