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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会展办无锡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同一场馆、场地举办同一类型的会展活动,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市会展办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知识产权等单位,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并统一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会展办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法人代表

 

代码证号

 

企业工商登记证号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办公地点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EMAIL

 

活动层次

地级( )

省级( )

国家级( )

活动规模

1、展览类:预设展位( )个。其中,市外( )个,国外( )个。预计展出面积( )平方米;

2、会议类:参会人数( )人;

会展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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