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一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三)和(四)1、4、5、6、7、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正式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许可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三条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第一次出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第一次出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多次出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发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管理民办技校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0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1、申办者为单位的,单位应属在广州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申办者为个人的,必须是已取得广州户籍。
2、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以下3个前提条件:校园占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校舍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办学规模为1000人以上。
3、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具备合法权属证明或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8年)。用于办学的房屋须具备房屋报建、建造验收等证明,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消防验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