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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依法符合第十二条、条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重、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广州港务局应当依照《细化表》作出具体裁量,不得增设条件。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有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广州港务局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取罚款基数以下数额进行裁量,给予适当处罚。

  前款所指的罚款基数是指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中间值。

  第十七条 广州港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  广州港务局有足够证据证明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

  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或者被处罚人无可支配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四)  其他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八条 广州港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规章有另行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广州港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指定的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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