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上市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企业上市,全力做大南昌板块。“十二五”期间,全市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20家,其中南昌县3家,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各2家,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各1家,经开区、高新区各5家。2015年末,全市上市公司力争超过40家,当年募集资金150亿元,上市后备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三、完善政策体系,加大促进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力度
(一)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资质等级证、自有工业产权证过户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二)拟上市企业改制时,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值不高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的,工商部门应允许拟上市企业按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验资并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重组改制而增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对企业或个人给予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报江西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较上年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补贴给企业,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补贴比例提高至80%。
(五)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六)企业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对具有稳定收益列入省、市重点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七)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