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开辟创业场所。允许将家庭住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允许将无产权证明的场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开发区(含工业区、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七)支持非货币出资。放开企业出资限制,支持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其所占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支持公司以股权出资。允许债权转股权。允许海域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2年内到位的且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经集聚区、园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1年。
(八)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九)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十)支持合资合作经营。外商投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出境留学人员、华侨等,在能够提供境外收入来源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以其在境外的资产回国投资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人民币及其他财产权益,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仍可视为外资,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
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用原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转型后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或将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仅需出具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场所提供给升级企业使用的证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宽延至3年分期出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