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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战略性新兴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支持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支持争创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全面开展“三书一表”(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品牌建设指导书和商标使用情况登记表)活动,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扩大注册商标总量和商标运用水平。引导企业根据国际市场开拓情况及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积极为企业解决品牌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梯队,扩大名优商标总量。支持企业创新品牌运作方式,提升竞争力。
  (五)支持企业上市。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实施专人帮扶,分类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上市条件。向证券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支持非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
  (六)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凡落户辽宁的大项目、大企业,设置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试行重大项目先行主体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对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经营项目(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但需要营业执照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标注“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抑制高耗能产业增长,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小造纸、小轧钢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三、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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