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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优化选址和布局

  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考虑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项目尽量安排在城镇、产业园区等周边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齐全的区域,应相对集中、紧凑设置,用工人员少的单位不安排单独选址。在产业园区内,可实行“产城融合”,鼓励无污染的产业功能和居住功能融合发展,相对集中安排;中心城区也应按照实际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项目。集中建设的项目区域内或其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商业配套和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在对周边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搞好土地供应

  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要按集中规划、集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园区的不同情况,明确土地取得方式:对以成片开发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园区,可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土地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权属不变;对以土地储备方式、按照项目具体实施分期办理用地的园区,参照工业用地地价,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

  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鼓励充分利用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不改变原建设用地用途,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

  对紧贴产业园区布局、利用配套条件成熟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

  六、规范投资经营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自用土地或定向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应由产业园区开发主体投资建设,面向产业园区内各单位职工供应;产业园区所在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应由所在单位投资建设,主要向本单位职工供应;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可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也可由区县、镇乡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稳定长远收益;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社会机构应按规定,在取得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利用闲置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的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投资建设,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社会机构与产权单位合作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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