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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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