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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灌溉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灌溉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切实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省政府决定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全域灌溉建设。现结合“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就全域灌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精神,坚持大、中、小、微并重,蓄、引、提、拦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同步保障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实现科学治水、科学用水、科学管水、优质供水、节约用水。通过在全省选择1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带动50个县(市、区)全面推进,进而推动全省全域灌溉工作,争取“十二五”期间建成一批实现全域灌溉的县(市、区),全省水利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

  二、目标任务

  (一)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到2015年实现“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目标,全省耕地灌溉率、节水灌溉率和农村水利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在实现全域灌溉的区域,灌溉指标与管理要求符合《四川省全域灌溉技术与管理导则》相关规定。耕地灌溉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5%、丘陵地区应不低于85%、山区应不低于80%,节水灌溉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80%、丘陵地区应不低于70%、山区应不低于60%。

  (二)基本解决农村生活用水。加快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力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在实现全域灌溉的区域,供水指标与管理要求符合《四川省全域灌溉技术与管理导则》相关规定,农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户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8%、丘陵地区应不低于95%、山区应不低于90%,集中供水率平原地区应不低于90%、丘陵地区应不低于80%、山区应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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