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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理由、调整幅度等内容;调整方案主要包括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建筑空间环境、与周边建设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并附调整后符合建设用地周边环境要求和公共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论证报告,以及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设计的建筑总平面意向性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初步审查和专家论证后,符合调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在建设用地现场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公示或者听证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以及公示或者听证情况报告;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城市规划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附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以及公示或者听证情况报告;
  (六)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批准调整决定,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规划变更手续,并自规划变更手续办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整规划条件的详细情况抄送告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不同意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调整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申请人应当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持土地变更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用地经批准只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建设用地降低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延续性、一致性,涉及同一宗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核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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