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1亿元、市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六)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要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减少划拨供地范围,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适时调整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依法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盘活闲置建设用地。
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九)完善批后土地联合监管机制。
对已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各地要建立管理和用地双方的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实行“净地”供应,用地单位应按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竣工时间等,发展改革部门等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各地要加快建立批而未用土地的考核体系,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的监管机制,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