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建发〔201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5月23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7月15日市委常委安全生产专题会以及7月19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暨先进表彰会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薄熙来书记、黄奇帆市长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势头,在前阶段行业督查和综合督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关于持续开展四大行动集中抓好百日督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1】68号)的部署安排,市城乡建委制定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落实项目参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促使参建单位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较大事故,严控一般事故,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方式及内容
(一)工作方式
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坚持综合与专项、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条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企业全面自查、业主及建设单位全面排查、区县建委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全面监督检查、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检查、市城乡建委领导带队督查“五查”并举的方式进行。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督查工作方案》(渝建发【2011】77号)中明确的工作内容为主,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督查,重点防范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具体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前阶段市委、市政府综合督查和市城乡建委行业督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
2、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到岗在岗;
(3)建设单位是否在项目合同中明确了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要求、是否拨付了足够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施工单位是否足额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4)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是否按照建立的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台帐;
(5)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工艺顺序和操作流程进行施工,是否进行工序前检查和工序后复查,是否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按操作规程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建立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是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建档记录,特别是是否对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
(7)现场临边、洞口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防护,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和部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重点监控和防范;
(8)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现场是否使用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技术;
(9)针对高温、雨季等恶劣天气以及国庆、秋冬季施工等重点时段,是否建立并执行预警防范机制,是否提前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0)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做好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储备。
3、是否按计划推进重点目标任务,是否组织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4、是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是否严厉打击不履行建设程序、企业无施工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无相应资格等擅自进行施工活动以及企业超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5、区县城乡建委是否设置了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否落实了足够的人员编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装备设备,是否有足够的工作经费,是否建立了监督工作制度,监督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安全监督人员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在建工程项目自查完后,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人员要分别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分别填写附表1、2、3、4,于8月31日前一并上报,区县监管工程报送至各区县建委,市管工程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并留档备查。
(二)第二阶段: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排查,排查率必须达到100%。特别是主干道建筑外立面、公租房、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业主单位,要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结束后,请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排查情况并填写附表5,区县监管工程报送至各区县建委,市管工程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并留档备查。
(三)第三阶段: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全面监督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区县城乡建委和市安全总站根据上报的自查、排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区县城乡建委对区管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市安全总站对市管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率必须达到100%。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填写附表6、8、9。区县建委于10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附表5一并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汇总市管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和区县监督检查情况后报市城乡建委。
(四)第四阶段: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城乡建委抽调建筑安全专家组成专家检查组,对全市各区县在建工程的自查情况、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情况、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率不低于在建工程项目的10%。同时,对于不同的工程和部位环节,要突出相应的检查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加大对公租房、主干道建筑外立面整治、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各专家检查组检查完成后,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材料,填写附表7、8、9,于11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汇总后报市城乡建委。专家检查组分组情况及检查范围另行通知。
(五)第五阶段:市城乡建委领导带队督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市城乡建委领导分别带队组成督查组,督促区县建委对专家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重点研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特大事故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组应于12月30日前形成书面督查情况报市安全总站。委领导带队督查工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整治。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要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好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并把自查整改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使隐患排查治理成为常态化。同时,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强基固本作为目标,确保长治久安。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结合(渝安办【2011】68号)的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责任。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认真自查自纠,同时,项目施工单位要在自查阶段组织本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观看视频安全培训教材。各工程项目的业主及建设单位要制定排查方案,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检查,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好自查工作,特别是轨道交通、公租房、主干道建筑外立面整治、远郊区县社会事业项目的业主及建设单位,要针对各自项目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排查方案,扎实开展好排查工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市安全总站要扎实抓好监督检查,重点跟踪检查企业自查、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专家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方法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
在各个阶段的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在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指导、帮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对发现的一般性隐患要当场责令整改;对发现的没有安全保障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做好建档记录,挂牌督办,严防死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