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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医改办要求,要在2011年9月底前同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契机,抓紧时间,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改革工作。

  2011年7月10日前,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2011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明确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备案,召开再动员再部署会议。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机构编制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方案报省编办核准。

  2011年8月起,集中两个月时间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9月底前完成。

  2011年10月底前总结评估,逐级上报总结报告。省医改办适时组织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办统筹组织和协调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要承担起相应职责,制定好配套政策。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县(市、区)政府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主要实施者,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缜密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二)加大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挪用。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

  (三)加强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动员工作,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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