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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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