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基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国税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类型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执行标准
|
税务登记管理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理的:
1.逾期3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处1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80天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办理的,对个体工商户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责令限期改正期过后逾期办理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相应违法违章处理时,纳税人拒不接受处理,或暴力对抗、煽动组织他人共同对抗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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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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