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保证实施项目的各项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主要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的来源实行公开征集制和招标制相结合。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确定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所在地的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
(四)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还须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及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等。
(七)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六条 建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项目库。省科技厅日常受理主管部门的推荐,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调整入库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立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