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变更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