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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经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在1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应当同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高速公路大中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初审后提出变更的勘察设计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可以合并进行,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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