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紧急抢险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办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紧急抢险证明文件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格式见附件三),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调整,应当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变更费用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由省公路、航道、港口管理机构以及省有关建设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省内其他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1日省交通厅颁布的《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计〔2005〕31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
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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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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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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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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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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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计
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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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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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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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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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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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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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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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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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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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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