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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补助申请:
  1.《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青岛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注销证明》;
  4.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四)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五)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50%。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5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五、职责分工
  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保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五市(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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