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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3.青岛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使用年限

载客车

小、微型(含轿车)

8年

中型

8年

19座及以下

8年

19座以上

8年,可延4年

旅游

10年,可延10年

其他

10年,可延5年

小、微型(含轿车)

15年,可延

大、中型

10年,可延10年

载货车

微型

8 年

重、中、轻型

10年,可延5年

专项

作业车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可延

其他专门作业车

10年,可延

  备注: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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