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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支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充分利用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到境外上市融资,并研究制定和落实按规定减免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涉及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深化高新技术开发区与券商的合作,做好企业的动员、组织和辅导工作,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公开转让提供通道。在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和省内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企业,均享受企业上市同等扶持优惠政策。
  (八)支持利用债券市场开展融资。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中小企业集合类债券产品发行工作。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多渠道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规模。
  四、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加强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金融办、财政、税务、中小企业、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合作模式,促进科技与资本的对接。
  (二)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认真执行国家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财政补贴和采购政策,引导企业利用金融资源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通过引导基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绩效奖励、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的合作,探索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带动民营和民间创业资本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有效合作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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