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客运站场推行驻站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交委法〔2011〕25号)
北碚区交通局:
你局《关于在客运站场推行驻站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碚交局〔20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主城区客运站场是否采取驻站管理制度应当遵从交通部和我委相关文件规定。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我委《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10号)已明确:“三级以上客运站场推行驻站制度”。因此,三级以上(含)客运站场应当采取驻站管理制度。
二、驻站监管人员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客运站场监管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管理职责,我委《关于主城区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5号)规定:“运政机构负责道路运输路面执法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对运输站(场)……的监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路面执法”,因此,三级以上(含)客运站场驻站人员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