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在活动拟举行日的15日前,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举行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分别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两地有关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跨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拟主持的宗教活动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十二条 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向举办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履行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6),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的日程安排;
(二)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三)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的说明;
(四)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地的,应当提交场地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地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公安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