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27日以粤安监〔2011〕148号发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救护队管理,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的建设、管理、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建设原则:立足自身,多种形式;依托现有,因地制宜;一专多能,平战结合;装备精良,技术先进。
第五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资质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第二章 矿山救护队的建设
第七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定员、营房建设、装备配备按照《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中有关建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