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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由矿山企业按照自身规模、开采方式参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有关标准,配备人员、救援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突出本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特点。

  第九条 矿山企业数量较多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矿山企业特点、分布及规模等情况,制定矿山救护队建设规划,主导并联合矿山企业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

  第十条 大中型矿山企业应依法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有条件的可单独组建,可联合其他矿山企业合作组建,也可出资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建。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单独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还应与邻近专职矿山救护队或其他专职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其他矿山企业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

第三章 矿山救护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职责:参加矿山事故救援,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负责处理各种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审查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或事故预防处置计划;开展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协助矿山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职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参与隧道坍塌、地下铁道、地下建筑、地震灾害等其他社会救援等。

  第十三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职责:协助、参与本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参加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控制和先期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参与组织本矿山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宣传普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职责:热爱矿山救援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人的精神;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加强救援技能学习和体能训练;遵守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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