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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值班、岗位工作、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维护保养、安全保密和奖优罚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员按照年轻化、专业化的选拔原则,从大中型矿山企业或社会招聘,队员入队后实行合同制管理。队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到矿山企业轮换工作;队员在矿山救护队工作5年以上或年龄超过40岁,除保留少数经验丰富者外,返回原矿山企业或优先推荐到矿山企业工作;矿山救护队长应经过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指挥员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

  第十八条 专职矿山救护队应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队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定期与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每年至少为每家签订救援协议的矿山企业组织2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培训与训练;在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

  第二十条 矿山救护队设立值班电话,24小时不间断值班,带班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

  第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性质、出动时间、出动人数和后备力量。救援结束后,应在7日内评估总结本次救援工作并报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所需经费采用矿山企业自筹、政府补助、社会捐赠、收取矿山救援服务补偿费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将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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