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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尽可能地增加编制和职数,选配政治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头足、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要关心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锻炼和成长进步,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工作人员。同时,要积极支持基层价格部门普遍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健全法制工作制度,培训法制工作人员,提高整个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对于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省物价局将适时举办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通过培训骨干,以点带面,提高法制教育的水平。各地也要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并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日常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激发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比能力、学业务、增才干的热情和动力,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同时,还要善于借用外脑,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等方面的作用。
  (四)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的完成。上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强化层级监督。下级价格部门要在每年底前向上一级价格部门报送当年度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物价局将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绩效评估体系研究,定期对各地价格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各地也要按照省物价局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激励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阶段性和专项评估,适时对工作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各地价格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六五”普法考核验收指标。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省物价局将依托《浙江价格》、门户网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栏等媒介,及时交流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同阶段,针对工作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召开不同规模、不同专题的座谈会、研讨会,加强系统交流,研究改进工作;探索建立各级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系点,及时掌握基层工作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加强本地区价格法制刊物、网络等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集中交流活动,加强与上、下级及其他地区价格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上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共同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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