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土保持工程和渔业基础设施等水毁工程,各地根据不同情况,要按照原状或原计划标准进行修复,要在明年主汛期前完成。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水毁工程修复的责任主体,搞好分工,狠抓落实。水库类水毁工程的修复,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吉林市城市防洪工程由吉林市水利局负责修复,县城防洪工程损毁的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修复,二松堤防、饮马河堤防等江河堤防水毁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永舒灌区水毁工程由吉林市水利局负责修复,其他灌溉类水毁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工程主管单位负责修复;农村饮水、渔业基础设施等水毁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修复。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加快完成水毁工程设计及审批工作。对于需要应急抢险的水毁工程,要组织原设计单位立即深入现场,当场提出修复方案,经有关专家现场核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对于列为应急度汛的水毁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于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共同抽调专家组成多个审批工作组,深入工程现场实地审批。对于单项水毁工程概算投资在100万以下的项目,按省水利厅要求,县(市)水利局主管的项目,由县(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市水利局和城区、开发区水利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市县审批的工程,要将设计报告和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要确保如期完成审批任务,决不能因设计和审批工作影响水毁工程修复进度。
(二)要加强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的管理。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其它水毁工程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各地可以根据水毁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建项目法人,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修复;已建工程,可以由原建设单位组织修复,原建设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组建单位组织修复。水毁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要积极筹措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里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水利水毁工程修复的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进行水毁工程的修复建设,能出资的出资,能出力的出力,确保修复水毁工程的资金需要。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资金;要加大水毁工程审计、稽察、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