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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农综办〔2011〕5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1〕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我省实际,现发布浙江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和十大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二)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以及油茶等。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捕捞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

  2.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3.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仅限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1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4.同一项目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5.贴息率根据财政贴息资金指标和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仅限于扶持国家立项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

  3.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和水产种苗繁育及畜禽和水产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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