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申报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申报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六、不予扶持的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上一年度项目单位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不得申报2012年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得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七、申报要求
(一)每个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限报3个,市本级及义乌市限报5个。
(二)贷款贴息项目须经各市级农发办初审后方可上报省农发办(义乌市农发办可直接申报)。
(三)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附件应扫描成图片(pdf格式)上报。
(五)申报时间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于2011年8月15日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1年9月15日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2年1月31日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