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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3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护责任,促进环境整治改造居民庭院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接范围

  2000年至2011年,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2010年全市裸土整治战役中,市直机关包保整治改造的居民庭院;未明确管理主体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

  二、组织主体

  市、区共同投资改造建设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各区环境综合整治部门负责组织建管交接工作;

  市直机关包保整治改造建设的居民庭院,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部门会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建管交接工作;

  各区政府自筹资金改造建设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建管交接工作。

  三、接收主体

  居民住宅楼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物业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
  居民住宅楼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楼体有管理单位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楼体责任单位接收并负责管理;
  居民住宅楼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楼体没有管理单位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接收并负责管理。

  四、交接程序

  (一)提出申请。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完整的施工内业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相关材料。

  (二)现场核查。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建管交接时,由组织单位协调交接双方对移交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环境、设施及资料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由组织单位向移交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合格后,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三)办理手续。现场核查合格的居民庭院(社区休闲广场),在组织单位监督下,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盖章,并将有关设施、资料移交接收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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