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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统筹时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参保率、基金征缴率高,条件具备的县(市)先期纳入市级统筹,然后再逐步推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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