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实行网上结算,各县(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拨付给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拨付给各参保单位,并由参保单位负责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给工伤职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工伤保险管理
市与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工作终端设在市和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中心数据库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增、减变动等基本信息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工作措施
各县(市)要提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具体意见,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准备阶段。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启动以来的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暂收、暂付款和欠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做到收入户、支出户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财务审计阶段。各县(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启动以来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由专门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三)基金结转阶段。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合格和发现问题但已经整改合格的县(市)要做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准备工作。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并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注重协调,完善措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建立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