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
六、进一步保持监管强势,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把打击非法违法行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完善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强化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非煤矿山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以及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厂,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全面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务必把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
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时,要结合季节特点和本行业(领域)实际,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民爆、旅游等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和道路和水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城乡防火、建筑施工、民爆6个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四)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
五项制度。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定期在媒体公告,并及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