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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的实施意见

  2.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草原监理工作是落实补奖政策的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重点市州和牧业、半农半牧业县市区及草原面积较大的县市区要加强草原监理机构建设,明确草原监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全面开展草原监理工作。要加快形成县有草原监理机构、乡有专(兼)职干部、村有牧民监督管护员的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工作格局,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草原生态。要在牧业和半农半牧业县市聘用牧民监督管护员,每村1名,草原面积大的村可聘2名。要加强草原防火工作,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牧区安全生产和牧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批审核,对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严防滥征滥占草原,切实维护农牧民承包经营草原的合法权益和草原生态的安全。
  3.加强补奖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加大补奖政策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宣传车、培训班、现场会等宣传媒介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补奖政策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上对补奖政策落实的安排部署上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落实补奖政策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补奖政策的内容,领会补奖政策的精神实质,认识落实补奖政策的必要性,掌握草原保护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落实补奖政策的自觉性。
  4.解决好落实补奖政策的业务费用和工作经费。落实补奖政策牵涉面广、任务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各级政府要科学测算落实补奖政策的业务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宣传培训、资料证件印刷、购图制图、设备购置、检查验收、资金审计、执法检查、科技支撑等业务支出费用,以及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草原监测、草原监理等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村级聘用的牧民监督管护员,由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管护补助,以调动牧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二)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作为落实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分别成立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政策宣传、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财政、农牧、国土资源、民政、环保、统计、审计、监察、林业、公安和金融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草原承包、边界纠纷等问题,加强政策落实中各项工作措施的风险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工作平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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