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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做好细化方案和相关衔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精心策划,加强指导,制定详细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协调好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要配合各地(市)、各部门做好培训方案制定、师资调配、教材编写、考核审定、办证颁证等工作,确保此次培训考核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培训考核对象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持有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新录入的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

  三、培训内容和师资组织

  主要培训内容:

  (一)《行政执法实用教程》;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执法培训教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从区外院校、国家有关部委聘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工作人员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全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分级考核、统一办证的原则。

  (二)各地(市)行政执法人员由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集中培训后统一考核;自治区直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市)行政执法培训考核。

  (三)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各地(市)行政执法人员经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办培训考核合格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颁证;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后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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