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一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藏政发〔2011〕6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第一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2011年6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社会公共的自然文化遗产。大力发展我区风景名胜区事业是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具体体现,是大力架构我区旅游产业基础性硬件支撑体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就业和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一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共计16处)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第一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计16处)
拉萨市、那曲地区
纳木错-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