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1〕2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11〕6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尤其是对国家级、省级督办案件要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实行重点案件查处责任制和跟踪督办制。
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典型案例等各种形式,展示工商系统“双打”战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要进一步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总结打假行动中涌现出的一些好的做法,并形成制度,实行保护知识产权常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