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50周岁提前纳入的,中央财政不负担,奖扶资金全部由地方负担。我省地方财政分别按照以下比例负担: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为30%,15%,5%,省直管县除本级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第九条 我省确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及省、市财政拨付和本级财政配套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并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省(含省级)以下各级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县级(含直管县)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25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含直管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月1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含直管县)同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向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汇总后的各县(含直管县)上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