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为全面完成我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统筹城乡,推动贵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